誠 信 經 營 規 範
  民國108年5月29日訂
第一條

訂定目的

  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第三條

利益之態樣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法令遵循

 本會遵守財團法人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利益迴避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其他從業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且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監察人行使其表決權。董事、監察人間亦應自律,不得有不當相互支援。
第六條

財務透明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會內部稽核應不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七條

自主管理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本會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盡量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八條

資訊揭露

 本會於本會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及履行情形。
第九條

防範活動或服務之損害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於活動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或提供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活動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活動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業務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十條

實施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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